专业洞察
一段产品视频,如何牵动专利保护
一段由他人发布的产品视频,为什么仍可能进入专利争议?从间隔条折弯机案例看公开、保密义务与新颖性宽限期的边界。

新品展示之前,先看清公开与保密的边界。
一台新设备完成调试,客户来访、现场演示、拍摄短视频,往往紧接着发生。对制造企业而言,这些画面承载着产品实力;进入专利争议后,同一段视频也可能成为证明技术已经公开的材料。即使视频出自他人账号,也不能仅凭这一点将它视为未经同意的泄露。
《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5)》收录的“一种带激光打标功能的间隔条折弯机”案,案号为 5W134058,正好说明了这条边界。
一段视频背后的证据问题
根据汇编记载,相关视频由他人在公共平台上发布。申请人未能证明,视频所拍摄的内容在拍摄时处于保密状态,也未能证明拍摄者对这些内容承担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视频中还出现了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配合拍摄的行为。
在这组事实下,决定要点明确:不足以认定该视频的公开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的情形。
这里的判断聚焦于公开行为能否落入法定例外。发布账号属于谁,只回答了信息由谁上传;技术是否需要保密、对方是否知晓并承担保密义务、现场行为如何体现公开意愿,才共同决定了“未经同意”能否得到证明。

六个月宽限期,有明确边界
我国专利法将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纳入现有技术。第二十四条同时为特定公开设置了申请日前六个月内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其中包括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情形。这是一项有条件的制度,不能理解为任何产品宣传之后都还有六个月可以补办申请。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汇编进一步归纳了两个判断条件:泄露内容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申请人,但泄露人并非申请人本人;泄露行为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例如违反其明示或者默示的保密要求。对折弯机案而言,保密状态与保密义务缺乏证明,员工配合拍摄的画面又成为判断公开意愿的重要事实。
这种判断也并不等于“员工一入镜,专利就失效”。具体视频能否影响某项专利,还要分析公开时间、公众获得信息的可能性,以及画面实际披露了哪些技术内容,并与所涉权利要求进行比较。

把创新成果与公开素材放在同一张时间表上
从这起案例可以看到,研发记录、专利申请和市场传播之间需要有可追溯的衔接。
第一条线是技术内容。演示整机外观与展示内部结构,介绍使用效果与讲解工艺参数,公开程度各不相同。清楚标识拟保护的技术方案,才能判断哪些画面会暴露核心细节,也能辨别后续改进是否超出已有申请的内容。
第二条线是接触边界。保密协议、来访沟通、拍摄范围约定和现场管理记录,能够共同说明哪些内容受到限制、哪些人员知悉限制,以及许可拍摄是否同时包含许可发布。企业事后的单方解释,往往难以替代这些在当时形成的材料。
第三条线是时间证据。素材原件、版本记录、沟通往来和公开页面的时间信息,有助于还原技术从内部接触走向公众可得的过程。如果主张法定例外,证明材料同样影响制度能否适用;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必要时按指定期限提交证明文件的要求。规则来源:专利法实施细则。
让产品传播与权利保护彼此衔接
产品走向市场,需要被看见;创新形成稳定的权利基础,则需要技术方案、申请时点和对外公开安排彼此衔接。专利保护的一部分工作,就发生在镜头开启之前:把要公开的内容辨认清楚,把仍需保密的范围说明白,把真实发生的过程留下来。
资料来源: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专利复审无效典型案件决定要点汇编(2025)》,2026 年 8 月,第 23 条,印刷第 10 页(PDF 第 14 页);案号 5W134058,“一种带激光打标功能的间隔条折弯机”。